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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才:国企改革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悖论
作者:北大纵横 来源:北大纵横 时间:2017-03-01 浏览:102 点赞:0次

国企改革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回顾国企改革的历程,我们看到改革的目标在不断地变化,却没有一个始终如一的答案。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一个“四自”的目标:即让国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在理论上“四自”的目标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在实践中开始效果很好,但在不断深入中弊端愈来愈大。显然“四自”目标的国企改革不符合国企本质的要求,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国企改革的目标开始转变。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但是这个目标在理论上也是有问题的。许多要求与国企的性质是有矛盾的,我们知道: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些特征是现代的一般企业的制度特征,而不可能成为国有企业的制度特征。

“产权清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它看上去产权是清晰的,实质上是不清晰。国企的产权经过层层代理,很难清晰起来。很多地方政府包括乡镇、街道都有国企的处置权,甚至有些企业可以自己卖自己,从这些现象看,国企的产权是不清晰的。从单个企业看,国企要实现产权清晰只有通过与民企、三资企业的合资的途径达到。合资以后国有资产的股份才更清晰。但是有一个谁控股的问题,如果是民企、三资控股,国企便名存实亡。它只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取利润,政府的社会目标就难以通过国企实现;如果仍然是国企控股,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就摆脱不了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国企的原有弊端也难以克服,现在很多国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具有浓厚的国企色彩便是证明。因此,产权清晰是国有企业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权责明确”。这好像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企业内部只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界定各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似乎就可以理顺权责关系。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层面去研究,情况就变得很复杂。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的组织体制的要求,通常的组织形式是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共同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国企虽然也有不少组建了这类的治理结构,但形似而神异。因为,国企的股东大会是国资代表,董事会是国资代表,经理人是国资代表,监事会还是国资代表。所有人的意志就是经营者的决策,它们之间没有制衡。如果人为地去生造制衡,那不是现代企业制度,更不是市场经济原则,它是对所有权的不尊重,结果只会导致国企的变异。

“政企分开”。从本质上说,国企是不可能政企分开的。既然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他不能不理不问国企的事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皆是如此。我们看到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经历了几进几退的浪潮,这每一次的进或退都不是企业自主发展的结果,而是政府意志之体现。中国国企的每一步改革也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从理论上讲,政府受全民之托享有国企的所有权,用以调动国企为政府目标服务,一旦“政企分开”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所有权,放弃了人民的财产权。从另一方面看,国企的性质也决定了政企不能分开。如果政企分开了,如果政府放弃了所有权,国企就不再姓国了。笔者认为,在对待国有企业的问题上,政企的关系是需要调整的,政府不能管得太多太细太具体,应该给企业宽松的环境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这是一个度的调整,一个量的改革,政企分开是一个质的改变,使国企彻底变为民企,这不是国企改革的目标。

“管理科学”。相比较而言,管理科学的要求是企业自己可以努力实现的。但是国有企业要想真正实现管理科学仍然是很难的。因为国企缺乏科学的治理结构,产权单一,缺少制衡,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素质。国企很难形成靠制度、靠体制实现管理科学的目标。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意义是推动了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是一场阵痛最大的改革,也是一场最深刻、最有意义的改革,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

这些改革使地方上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发生了转变。但是就现代企业制度而言经过近20年的努力国有企业仍然到达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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