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配套政策之一。1987年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而正式的官方文件对财务公司的第一次界定是1992年的银发273号文件,文件规定财务公司的机构性质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构”。随后,1996年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定位进行了调整,指出:“财务公司应定位为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能办成全功能的企业内部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混合体”。2000年的《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财务公司的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定位,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财务公司运行和监管的正式法规。2004年7月最新公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5号令)对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定义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现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规定,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平台,主要具有内部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投资管理功能、财务顾问功能等业务功能。
内部结算是财务公司的基本职能。大型企业集团由于规模大、成员单位众多,地域分布广泛,管理链条长,管理成本增高,内部交易频繁。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财务公司的平台对集团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初衷是通过财务公司来增加融资途径。目前,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吸收集团成员单位的存款、进行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银行票据贴现等手段取得较低筹资成本的资金,为企业集团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成为企业集团的融资中心。同时,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外汇、组织银团贷款、进行票据承兑与贴现、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等手段,较好的解决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不同的资金需求,弥补资金缺口,有效发挥金融调节功能。
财务公司的暂时闲置资金,除了在内部实现余缺调剂外,还要运用投资功能进行资源配置。财务公司可以利用人才、资金、特许经营权等优势,结合成本--效益原则,将企业集团内部的暂时闲置资金,除了以财务公司贷款形式在内部实现余缺调剂外,将其余闲置的资金投资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同业拆借,购买有价证券、债券等。一方面可以分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公司利用其人才优势为企业集团所属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相对于外部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具有先天的优势,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更了解企业集团自身的优势和目标,更切实际地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在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中、内部重组、IPO、债券发行等资本运作中,财务公司都可以发挥其财务顾问功能,如寻找收购目标、制定兼并方案、提供项目融资支持等,也可以为成员单位提供理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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